重点整治 规范秩序|市住建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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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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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建部等八部委文件精神,为全面整治规范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9月13日,苏州市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资规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局、网信办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联合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本次整治的范围主要是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力争通过3年时间,推动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房地产开发方面:
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重点整治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落实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重点整治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重点整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