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号(总第3号)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10月10日上午,园区教育局会同园区消防大队、规划建设委员会、国土环保局、行政审批
局、一站式服务中心等部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破解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及日常审批工作中涉
及的消防认定问题。会议就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中存在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并按照《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行动中房屋及消防安全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教民社
〔2018〕11号)精神,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共同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一、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必须向消防部门申报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消防设计和竣
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对于已经履行消防申报手
续但未被消防部门抽中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举办者应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门函请消
防部门联合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出具结论性意见并加盖消防和教育部门公章。
二、对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项目(如装修资金30万以下项目
等),举办者应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门函请消防部门联合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出
具结论性意见并加盖消防和教育部门公章。
三、对于已经取得消防部门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的校外培训机构,其未改变结构、功能或重
新装修,仅进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名称变更,可以不重
新申报消防审批。
四、对于2018年4月10日前完成装修的培训机构,应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明文件(如不能反映培训机构所在楼层的使用功能,还需提供建筑报规划方案时的楼层平面
图)、装修合同、1998年后的建筑还需提供所在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验收意见书
(或所在建筑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凭证)。由教育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委员会、国土环保局、
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会审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消防部门出具现场是否符合消
防技术标准的意见。
参加会议的有教育局沈坚、葛虹、权俊良,园区消防大队孙业飞、邹振华,规划建设委员会
鲁文辉、祝波,国土环保局吴江国,行政审批局颜晖,一站式服务中心庄毅。
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