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建〔2020〕384号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014149869/2020-00787】 【发布日期 :2020-11-18 13:28】 【 阅读次数:906】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相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文件精神,结合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20年11月25日(含)前,造价咨询企业已收到完整结算资料的项目,应在2021年1月25日前完成审核并出具成果报告。
二、2020年11月25日之后收到结算资料的项目,造价咨询企业应抓紧时间审核,发承包双方须积极予以配合。春节前难以完成结算审核的项目,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造价咨询企业应针对性地出具阶段性成果报告,为年终结算提供有效依据。
三、建设单位凭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项目成果报告或阶段性成果报告,应按约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四、建设单位自行办理结算审核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审核工作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未完成审核的项目,于2021年2月5日前填写《苏州市建设工程未完成结算项目一览表》(附件),上报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六、应结未结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查实,属于造价咨询企业原因造成延误的,约谈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在企业及相关造价师的信用平台上予以录入;属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延误的,对施工单位予以通报,并计入施工企业不良信用扣分;属于建设单位、代建机构、审计部门或其他委托单位造成延误的,报送市委督查部门、纪检部门,加强督促整改;涉及到具体工作人员的,则按照造价从业人员有关管理办法,将其不良行为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结算工作中产生的纠纷问题,督促各方做好年终结算工作。建设各方应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和工作实际,对照本通知认真做好年终结算工作,防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访事件,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8日